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涉及彩礼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1. 解决彩礼纠纷时,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是主要的判断依据。如果未结婚,原则上应返还彩礼;若已结婚,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特殊情况除外)。
2. 彩礼的返还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给付彩礼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3. 必须考虑当地是否有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若无此习俗,则不涉及彩礼问题。
4. 要区分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如果彩礼是自愿且无任何附加条件,通常视为一般赠与行为。
5. 若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从法律的角度看,彩礼的返还旨在维护公平正义。希望本文能为您提供关于彩礼返还的最新法律解读,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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