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解析
- 1. 当事人因自身管理不当导致逾期提供重要证据而被采纳的,法院可作出罚款决定
- 2. 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属于伪造证据
- 3. 原告主张大额现金借款而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合理说明的,原告的证据须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
- 4. 未经对方同意的公共场所录音,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 5. 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不违反法定程序
- 6. 测谎的形式及内容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中合法的证据形式
- 7. 刑事诉讼中的供述/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
- 8. 证人证言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范畴
- 9. 法院对定案的主要证据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质证
- 10.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书面材料中的签字真实性不置可否又不申请笔迹鉴定的,法院应予以确认
- 11. 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且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的单位证明不具有真实性
- 12. 证据被对方控制的,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形
- 13. 当事人提供双方间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而对方不认可其完整性的,法院予以采纳并不违反程序
- 14. 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录音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应予采信
- 15. 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要求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16. 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
- 17. 当事人以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行收集新证据
- 18. 复印件、扫描件数据化后,不能直接视同证据原件
- 19. 当事人庭后补交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证据,法院应对其进行书面认定
- 20. 在民事诉讼中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民事证明标准的,仍应认定该事实成立
- 21. 即使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存在一定过失,法院也不宜轻易否定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
- 22. 仅有单位盖章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 23. 单位向法院出具未签名的证明材料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核实
标题: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解析
1. 当事人因自身管理不当导致逾期提供重要证据而被采纳的,法院可作出罚款决定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司惩复8号
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但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民诉法第68条等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2. 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属于伪造证据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3. 原告主张大额现金借款而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合理说明的,原告的证据须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279号
原告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4. 未经对方同意的公共场所录音,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案例文号:(2015)民提字第212号
在公共场所的录音,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
5. 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不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517号
只要没有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
6. 测谎的形式及内容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中合法的证据形式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申3600号
测谎的形式及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中合法的证据形式。
7. 刑事诉讼中的供述/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710号
刑事诉讼中的供述笔录、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
8. 证人证言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范畴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409号
证人证言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9. 法院对定案的主要证据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质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39号
法院对定案的主要证据未组织和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质证,属于审理程序确有欠妥的问题。
10.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书面材料中的签字真实性不置可否又不申请笔迹鉴定的,法院应予以确认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5号
法院应对书面材料中被告签字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11. 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且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的单位证明不具有真实性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049号
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且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的单位证明不具有真实性。
12. 证据被对方控制的,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形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20号
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不属于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13. 当事人提供双方间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而对方不认可其完整性的,法院予以采纳并不违反程序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30号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亦属于证据,对方未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可采纳。
14. 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录音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应予采信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2958号
一方对录音资料真实性有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审判决对该录音证据予以认定。
15. 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要求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490号
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依法进行裁判,但并不要求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16. 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17. 当事人以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行收集新证据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172号
再审审查程序中,当事人以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行收集新证据。
18. 复印件、扫描件数据化后,不能直接视同证据原件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212号
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复制件需与原件进行一致性核对。
19. 当事人庭后补交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证据,法院应对其进行书面认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398号
法院通过对补交的证据进行书面审查认定,认为不存在新的事实或对案件事实无实质影响。
20. 在民事诉讼中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民事证明标准的,仍应认定该事实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575号
虽在刑事案件中证据不能证明某一事实成立,但在民事诉讼中,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的,仍应认定该事实成立。
21. 即使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存在一定过失,法院也不宜轻易否定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116号
即使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存在一定过失,法院也不宜轻易否定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
22. 仅有单位盖章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
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且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的单位证明不予采信。
23. 单位向法院出具未签名的证明材料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核实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411号
人民法院可以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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